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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队什么病可以办理病退,什么病可以办理病退

2024-10-14 05:15 分类:医疗纠纷 阅读:
 

军人病退条件 (一)

军人病退条件

现役军人病退的标准

现役军人因战、因公负伤致残,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,评定伤残等级,分为四等六级:

(一)具有下列残情之一,劳动能力完全丧失,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,为特等:

1三肢部分失去(自腕、踝关节) 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;

2两肢完全失去,不能安装假肢;

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,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;

4髋、膝、肩、肘关节中四个强直,功能完全丧失;

5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;

6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,相当上列残情的。

(二)具有下列残情之一,劳动能力基本丧失,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人扶助的,为一等:

1两肢部分失去(自腕、踝关节)或伤后髋、膝、肩、肘关节中三个强直,功能完全丧

失;

2一肢完全失去,不能安装假肢;

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;

4颅脑损伤致一侧上、下肢完全瘫痪;

5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孪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;

6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;

7颅脑损伤致成痴呆;

8双目失明;

9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;

10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;

11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,二尖瓣腱索断裂;

12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;

13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;

14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;

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;

16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,相当上列残情的。

(三)具有下列残情之一,劳动能力大部丧失,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,为二等甲级:

1一肢部分失去(自腕、踝关节)或功能完全丧失;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;

2髋、膝、肩、肘关节中两个强直,功有完全丧失;

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各失去两节(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);

4脊椎三个(不含骶尾椎)损伤致强直、畸形,功能重大障碍;

5颅脑损伤致经常(每月两次)发生癫痫;

6两耳全聋(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)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;

7咀嚼机能完全丧失,或舌缺损三分之二;

8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.06以下,且不能矫正;

9大便或小便失禁,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;

10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;

11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;

12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;

13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;

14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;

15肝脏切除二分之一,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,或膀胱全切除;

16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;

17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;

18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,相当上列残情的。

(四)具有下列残情之一,劳动能力丧失近半,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,为二等乙级:

1髋、膝、肩、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,或腕、踝关节两个强直且功能重

大障碍

2两手拇指全失,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,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

各失去两节;

3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;

4脊椎两个(不含骶尾椎)损伤致强直、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;

5语言功能完全丧失;

6颌骨损伤,牙齿脱落二分之一,不能安装假牙;颌骨缺损二分之一或颞颌关节损伤

致张口及咀嚼困难;

7一目失明,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.3以下;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.1以下,且不能矫正;

8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;

9胃大部切除,或胃、肠、肝、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

发症;

10一侧肾摘除;

11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;

12一期矽肺;

13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,相当上列残情的。

(五)具有下列残情之一,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,为三等甲级:

1一目失明,或双目裸眼视和均在0.2以下,且不能矫正;

2鼻子脱落,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;

3两耳全聋(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);

4一手拇指全失,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;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

各失去两节;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全失;

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;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

个,或五个跖趾关节强直;

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(压缩二分之一),并伴有功能障碍;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(腕、踝关节)伤后畸形,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;

8脾脏摘除;

9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;

10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,相当上列残情的。

(六)具有下列残情之一,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,为三等乙级:

1语言不清;

2一耳全聋,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(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);双侧耳廓

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;

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.3以下且不能矫正,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.1以下,且不能矫正;

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各失去一节,或其他一指全失;

5一足拇趾全失,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;

6一侧睾丸摘除;

7其他部位受伤,相当上列残情的。

附:革命伤残军人评定病残的条件

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五日公布

义务兵在服役期间患病,经医疗基本终结,退伍时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,评定病残等级,病残分为两等三级:

(一)具有下列残情之一,致劳动能力基本丧失,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,为一等:

1脑、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而致痴呆,或两肢瘫痪;

2眼疾患致双目失明;

3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。

(二)具有下列残情之一,致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,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,为二等甲级:

1脑、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一侧瘫痪,或两肢功能严重障碍,或智力严重障

碍;

2一侧肺全切除,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伴有呼吸功能不全;

3肝硬化伴有少量腹水长期不消退,或反复出现消化道出血;行门静脉高压症分流术;

4各种心脏疾病或心脏手术后,心功能失调达三级,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;

5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功能损害;双侧肾疾患致功能不全,尿素氮25毫克%,酚红

排汇试验二小时共排出低30%;

6胃全切除,小肠或结肠切除二分之一;

7肝切除二分之一;

8眼疾患致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.06以下,且不能恢复和矫正;9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。

(三)具有下列残情之一,劳动能力丧失近半,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,为二等乙级:

1脑、脊髓疾病或手术后遗症致肢体部分瘫痪;

2各种心脏病或心脏手术后,心功能失调达二级,并经长期治疗不能缓解;

3胃大部切除且伴有较重并发症;

4早期肝硬化:肝肿大、质地中等硬度,并伴有蜘蛛痣或肝掌、脾肿大;谷丙转氨酶持续

升高,并伴有絮浊试验明显异常或血浆蛋白减低、丙种球蛋白明显升高;

5肺切除两叶,或切除一叶并作胸廓成形术;

6一侧肾切除;慢性肾炎:尿蛋白持续在(++),尿素氮持续高于正常值,酚红排泄试

验二小时共排出30-50%;

7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伴有较重并发症;

8再生障碍性贫血:血红蛋白长期持续在8克%以下,白细胞总数3500/立方毫米以下,血

小板在5万立方毫米以下;

9糖尿病:空腹血糖150毫克%,空腹尿糖持续在(++),尚需药物维持治疗;

10类风湿性关节炎致大关节强直、畸形,功能严重障碍;

11眼疾患致一目失明,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.3以下;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.1以下,且不

能 矫正;

12其他疾患相当上列残情的。

文章引用自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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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疗期的规定时间

大病医保新政,大病医保新政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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